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发布时间:2013-10-21 15: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与各种考试、录取工作有关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当然,应试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如果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实施了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属于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范围。

    (2)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

    (3)这种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录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秩序,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不特定的他人通过考试、得以录取等相关方面的权利。

    (4)这种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这种违纪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共产党员只要是实施了这类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就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