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福建省人社厅纪检组监察室制定出台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来源:驻福建省人社厅纪检组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5-03-19 08:50
近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社厅纪检组监察室在总结提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近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社厅纪检组监察室在总结提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四转一强”,聚焦主业主责,规范日常监督,推动驻在部门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在监督对象上,突出一般干部与领导班子并重。将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中适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在加强对一般干部监督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领导班子、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的监督,以及人社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实现全员覆盖,不留空白。

    在监督方式上,突出征求意见和情况报备并行。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行政、“三重一大”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细分16类具体监督事项,分别采取征求意见和情况报备开展监督。其中,规定7类重大事项必须征求本派驻机构意见,包括厅(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9类日常工作事项应当向本派驻机构报备,如厅(局)牵头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工作、评审(核准)类工作,以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处级以上干部及备案人员出国(境)情况、公务接待情况等,本派驻机构视情派员监督。

    在监督程序上,突出主动报送与限期反馈并进。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逐一细化16类事项的监督流程,做到简便易懂、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一方面,对驻在部门征求意见或报备情况的时限、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本派驻机构的反馈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并要求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审批或党组研究时,要体现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做到“雁过留痕”。如对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要求主办处室(单位)在上会前,应事先征求驻厅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并提供拟上会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工作方案(意见),方案形成前到上会意见产生全过程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存在突破政策规定的情况及风险评估等。驻厅纪检监察机构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反馈。驻厅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应在上会材料中体现。

    在监督结果上,突出教育提醒与严肃问责并举。在监督检查中,根据监督发现问题,区别对待,综合采取监督意见反馈、廉政谈话提醒、责任追究问责等多种方式,注重抓早抓小,小惩大诫。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对廉政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警示谈话,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谈话;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线索的,依法依规组织初核,必要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窝案、串案的,实施“一案双查”;对拒不执行驻厅纪检监察机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等6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争取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