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制定出台《泉港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泉港区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5-04-29 09:52
近日,泉港区制定出台了《泉港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问责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党组织、纪委及领导干部。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近日,泉港区制定出台了《泉港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问责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党组织、纪委及领导干部。对党组织、纪委及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的程序展开。

    对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进行问责:党组织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等问题突出;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落实责任追究;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对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4种情形进行问责:纪委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纪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纪委内部监督不力,以致纪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