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04 15:05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已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23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已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汇报,是指派驻机构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所作的关于全面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第三条 派驻机构工作汇报的方式主要包括:年中汇报、年度汇报和谈话汇报。

    第二章 年中汇报

    第四条 派驻机构每年年中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作上半年工作汇报。

    第五条 年中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派驻机构上半年履行职责情况;

    (二)派驻机构上半年自身建设情况;

    (三)有关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 年中汇报一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分管领导听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年中汇报一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会议由中央纪委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按归口联系单位分别组织筹备,监察综合室、干部室派员参加。

    第八条 派驻机构年中汇报的情况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汇总后呈报中央纪委监察部主要领导,并通报有关厅室局。派驻机构反映的问题与建议,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协调有关厅室局予以解决或回复。

    第三章 年度汇报

    第九条 派驻机构每年年底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作年度工作汇报。

    第十条 年度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是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工作情况、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派驻机构自身建设的情况及派驻机构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

    (四)有关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年度汇报一般通过召开派驻机构工作汇报会和派驻机构工作总结会进行。

    第十二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分管领导在重点走访部分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基础上,分别主持召开派驻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所分管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汇报、述职述廉。

    派驻机构工作汇报会由中央纪委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按归口联系单位分别组织筹备,监察综合室、干部室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会之后,召开派驻机构年度工作总结会,中央纪委监察部主要领导对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派驻机构交流工作经验。

    派驻机构工作总结会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会同办公厅、干部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筹备。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出席,中央纪委副秘书长、各厅室局负责人、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年度汇报应提交书面材料,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分送有关厅室局。对派驻机构年度汇报反映的问题与建议,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汇总,并协调有关厅室局予以解决或回复。

    第四章 谈话汇报

    第十五条 除年中汇报和年度汇报外,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可不定期与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主动约请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听取汇报。

    第十六条 谈话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工作部署及本人廉政勤政情况;

    (二)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三)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第十七条 谈话汇报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意见由有关厅室局协助安排,相关材料按领导要求办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增进派驻机构对全局工作的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每年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向派驻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也可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通报有关情况的建议。

    第三条 情况通报会一般由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组织筹备,有关厅室局予以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要求有关厅室局通报情况的,由有关厅室局组织筹备。

    第四条 情况通报会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中央纪委监察部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

    (三)中央纪委监察部重要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四)中央纪委监察部干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五)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六)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情况通报会出席人员为: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领导,派驻机构负责人,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厅室局负责人。

    第六条 情况通报会有关材料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厅室局根据要求准备,监察综合室负责组织协调。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