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以下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实施路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06-24 09:00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

厘清职责 勇于担当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地市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深化“三转”承上启下的重要主体,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职责。

    自实行“三转”以来,多数地市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从精简参与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调配监督执纪力量等方面着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党委对纪委领导不力,纪委处于被动等靠、职能泛化、错位越位的情况。因此,这些地方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党委与纪委的责任边界,继续科学调适党委与纪委之间的关系,探索深化“三转”工作方式方法和功能升级的实施路径。

    一、方式方法:从裁判员兼任运动员向裁判员职责归位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转”要求,多从精简参与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调配监督执纪力量三个方面入手进行转职能,着手解决党委和纪委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

    (一)界定职能,理顺党委领导与纪委主导的关系

    一是加强党委归责思想认识。各地出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责任制检查等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倒查的完整链条;地市党委、纪委主要领导通过不同场合,分别与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委书记(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采取交谈、座谈、约谈等方式明确“两个责任”、“三转”的政治责任、政策部署、工作要求,层层传导压力,领导其有效履行职责。二是议事协调机构“瘦身”。多数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调整清理,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都已完成精简瘦身,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更加明确,县、乡纪委书记和市、县派驻纪检组长不再参与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外的业务工作,市、县派驻纪检组长也不再承担所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三是调整内设机构。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不变情况下进行机构调整,地市以下纪委监督执纪力量明显增强;多数纪检监察机关均已完成调整,增设纪检监察室,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向政府整体建制移交效能办;县(市、区)相继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增设纪检监察室。

    (二)创新方式,划清党委责任与纪委责任的边界

    一是机制引领、示范带动。通过开展上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约谈下级党委、纪委,强化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比如,多数地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建立“研究部署、任务分解、责任传导、督促落实、检查考核、整改提升”常态化评估管理平台,细化责任制落实“线路图”,形成“明责-履责-督责-评责-追责”的责任路径,突出整改任务、整改主体、整改时限“三个关键”,把握好检查考核、审查整改、回查进度、抽查实效四个重点环节,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二是转变履责方式。围绕正风肃纪、纪律审查和权力制约三个关键环节,制定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采取明察暗访、交叉巡查、专项检查、提级督办、巡查约谈、整改销号、通报曝光等方式,通过异地交叉、提级查办、派员督办和提级联审、“三式”协审、“阳光四辩”等措施,增强了监督执纪问责实效。三是注重结果综合运用抓规范。多数地方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扎紧制度的“篱笆”,推行"1+N"警示教育联动机制,依托廉政教育基地,通过警示教育、旁听庭审、鉴案析规等形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二、困境审视:“不好转”、“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

    (一)主体责任落实效果不一,存在“不好转”问题。部分基层党委主体责任意识冷漠淡薄、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评价走形式、责任追究失之于软,存在虚化现象,致使纪委监督责任难以落实。一些基层单位考核党委主体责任与考核纪委监督责任搅和在一起,没有形成实质性主体责任考核机制。如,一些基层同志谈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相关部门既不想放弃权力,又不愿承担责任,常常依赖纪委参与,客观上使纪委成为这些部门的“挡箭牌”。

    (二)认识存在偏差,存在“不敢转”问题。在推进“三转”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退出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不分管或不再参与其他工作,一些党委、政府存在不习惯、不适应、不理解现象,误认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退出监督,弱化监督,这些惯性思维调整需要时间。而有些纪检监察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有一种无所适从的心态,从而产生等待观望、患得患失、转不到位的状态。

    (三)基层干部顾虑重重,存在“不想转”问题。一些基层纪检监干部对“三转”仍存顾虑,其专职意愿不一。一是利益牵绊因素。部分干部不想转、不主动转,担心职能弱化、地位边缘化、关系疏远化,主观上还不愿意从分管事务中解脱出来,不愿放弃一些既得利益;一些干部则认为只有多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才能赢得党委、政府信任,如果只强调主业主责,对党委、政府交办的一些工作都一推了之,担心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环境和干部长远发展。二是怕强化监督容易得罪人。基层纪委面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相对狭小的人情社会,常存在“熟人监督熟人”的顾忌,监督偏软或选择性监督现象严重,很难做到从严较真。

    (四)能力素质不一,存在“不会转”的问题。基层纪检监察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在“三转”实际工作中缺乏理论指导,没有真正领会“三转”的内涵外延,不知怎么转。比如,一些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之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再加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变动较快,难以适应转方式要求。同时,有的同志对“三转”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特别是对转职能、转方式重点解决什么、有何路径等重点问题,没有系统思考,把转职能简单等同为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和调整内设机构。

    三、实施路径:以党章为指南深化“三转”机制推动

    (一)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凝聚深化“三转”的思想共识。一是职责所需,“两个责任”的提出,使得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更加明确,同时也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主责主业,提升监督能力,切实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二是形势所需,当前,面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当务之急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督促主责部门抓执行、抓落实上来,把主要精力放到执纪监督问责上来。三是现实所需,以往那种纪检监察工作泛化、主业弱化的现象必须改变,不转职能、不转方式、不转作风,在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增强深化“三转”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如果认识到纪委仅是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就会主动承担起统筹协调亲自抓的责任意识,就能杜绝“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发生。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关键就是要动真碰硬,要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责任追究细则必须坚持精细化原则,努力实现责任目标、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程序精细化。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主体责任考核应实行单列考核,严格奖惩,从而保证下级党委对主体责任年初有承诺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督导、重大事项有措施有成效、年终有考评有奖惩,并以主体责任的落实带动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深化“三转”的工作合力。

    (三)改革纪检体制机制,增强深化“三转”的政策支撑。明晰上级纪委和基层党委对纪委的管辖范围和事权界限,特别是在选人用人问题上,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以上级纪委提名考察为主的要求,不断强化基层纪委对上负责的导向作用,改变“双重领导一头重一头轻”现象,走出“服务经济发展有位置得实惠、专心纪检工作得罪人没好处”等认识误区。

    (四)完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深化“三转”的工作实效。完善干部选、育、用、管机制,加强干部履职能力。探索构建体现职业特点的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定向管理、专业化管理。在“培育”上下功夫,破解干部“三转”忧虑,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轮岗交流,由上级纪委组织采取跟班学习、以岗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积极推进干部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交流。在“管理”上下功夫,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灯下黑”,探索实施退出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综合履职能力进行摸排,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予以清退和调离。(作者刘俊,系福建省三明市委党校讲师、三明市纪委监察局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