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11-18 10:49
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

    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近来一批“老虎”密集被调查、被严惩的事实表明,“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作违纪来处理。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引述这句古诗,说两个焦点人物。

    “落”的,当然是指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全国人民都知道,中央纪委昨天宣布“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归”的,是曾经担任过西安市委书记、陕西省委副书记的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孙清云,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被免职,留党察看两年,虽然算不上“好同志”,但还是“同志”,只要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一般身份,两样境遇。这不禁令人想起王岐山同志9月份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现在,“四种形态”可说是全党皆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对照“四种形态”,不难看出,对孙清云的处理属于“第三种形态”;对姚刚的处理依惯例看暂可视为“第四种形态”,这是最严厉的执纪措施。

    从“破纪”到“破法”,往往仅有一线之隔、一步之遥。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五种,从轻到重依次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孙清云,似乎是组织给他吃了“苦头”,其实不然。对比那些已经被“双开”、沦为“阶下囚”的高级领导干部而言,他应该感到庆幸,因为就在他突破纪律底线、徘徊“悬崖”边上摇摇欲坠时,组织及时出手拉了一把,依然把他留在“我们的队伍”,“体现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的执纪政策”。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说的就是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就是层层设防、级级把关,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把“好同志”与 “阶下囚”中间曾经的“三不管”地带(组织不管、纪律不管、法律不管)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把门人一寸不让,底线上严防死守,越界者动辄则咎。只要存在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党组织都要以“眼里揉不进沙子”的态度,捍卫党纪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四种形态”中,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需要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主惩小恶”,“以诫大恶”。一方面,用常态化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去化解“针尖大的窟窿斗大的风”“祸患常积于忽微”等风险和隐患,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杜绝“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船到江心补漏迟”等现象,用猛击一掌唤醒严重违纪的同志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另一方面,用“拔烂树”的果断措施对待那些不撞南墙不回头、不见棺材不掉泪的“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引导党纪戒尺的“指挥棒”,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近来一批“老虎”密集被调查、被严惩的事实表明,“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作违纪来处理。重构政治生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依然任重道远。(记者 陈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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