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或决定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一经上级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一般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