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鲤城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3 11:00

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统一管理;

(二)勤俭节约,量入而出;

(三)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四)讲求实效,及时结算;

(五)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机关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集中支付制度,由分管办公室副书记负责审批(以下简称财务主管领导)。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报账制度,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律法规,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并报经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送区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党建、老干部、工会、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等活动经费按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

(一)办公费(购置费);(二)印刷费;(三)通讯费;(四)差旅费;(五)培训费;(六)维修(护)费;(七)自聘人员工资(八)会议费;(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十)执纪审查费;(十一)劳务费;(十二)其他。

第九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办人、审核人(证明人)、审批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除工资、医保、社保、公积金等国库统一支付外,其他所有资金开支使用均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其中,500元以上的单项开支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经办。

(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由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审批;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报区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报支。

第十条 资金支出报销管理

(一)资金支出报销审批应有3人以上(含3人)在票据上签字,分别为经办人、审核人(证明人)、审批人等。

(二)报销审批的一般程序和权限:经办人在票据上写明支出用途说明,与证明人一起签字后,将票据送办公室主任审核,按不同的支出类别报批:

1.费用支出为一般费用支出时,直接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2.费用支出为党建、精神文明、工会、老干部以及经纪委常委会会议定的特定项目等专项支出时,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复核,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三)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四)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严格按照《鲤城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附表1)。

(五)报销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300元以下在无法开具正式发票时,可以开具收款收据。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

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盖章或填制人的个人签章(收款收据应为客户联);原始凭证应填写清楚单位、单价、数量、规格、金额等内容。

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和办公室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六)财务人员不得代经办人等代填写报销凭证、整理原始凭证等;对报销凭证、审批手续等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档案、原始凭证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责任编辑:黄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