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来源:鲤城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3 11:03

区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委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设立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牵头组织,并接受区保密局的业务指导。各室保密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条 委机关工作保密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管理。委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范围:

1、区纪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各类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等研究的,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有重大影响、不准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方针、政策、决策、预案,以及会议有关的文件、记录、纪要等。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内生活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纪委、批示件和文稿等。

2、未公布的执纪审查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字。对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未经批准公开的初查核实和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和领导批示。

3、党和国家机关制发的密件、电报、文稿和其它材料。机关文书档案中标明绝密、机密、秘密且未经解密的部分,案件档案、声像档案资料等。

4、机关各类会议研究的不宜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事项及记录、纪要。机关涉密会议安排情况及会议内容。机关各内设机构起草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稿。

5、各种密码(包括密钥)、密码电报和经机要部门加密传发的文件清样、材料,以及密码机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和教材等。

6、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系统(含涉密业务软件,各类密码、算法和口令),处理涉密信息和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7、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

5、不向家属、亲友等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6、不得携带秘密文件旅游、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7、不在无保障的地方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8、涉密文件和敏感信息阅办后按规定及时入柜上锁;

9、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涉密载体;

10、不在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无线通信和QQ等设备设施及工具中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保密管理

1、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保密教育,引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2、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保密守则和有关规定,严守国家机密。

3、发文、传阅和借阅文件一律由办公室办理,其他同志不得将文件借出或发给他人,更不能把文件给非传阅人员阅读。

4、对有密级的文件,必须由办公室收拆、登记。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或有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不得私自留存秘密文件,更不得将国家保密文件、资料私自带回家中及公共场所,防止重要文件遗失、泄密。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经批准复制、摘抄的,严格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机关工作人员调动时,要按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确保国家秘密不泄露。

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单位。

6、领导办公室清退的文件资料应进行清理,凡有密级性的文件资料统一交办公室组织销毁。

第五条 办公设备的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公众网,并与公众网完全隔离断开(物理隔离),严禁“一机双网”。

2、凡不允许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私自连接。上互联网的计算机硬盘不得储存含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内部调查材料。移动存储设备应按规定予以登记编号,明确使用人员。

3、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硬盘、软盘、光盘、移动存储设备),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4、未经加密的传真机不得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5、未经批准,不得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责任编辑:黄筱茵】